13922331600,020-38399608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是: 广州刑事律师 > 案例展示 > 增城区秦某刚非法持有毒品案从轻处理>

增城区秦某刚非法持有毒品案从轻处理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浏览次数:46 时间:2020-11-18 09:47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183刑初xx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刚,男,19xx午x月x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地为广州市黄埔区xxx。2010年10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经减刑于201 5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案于201 7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邱纪洪、卿爱国,均为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为江西省赣州市xxx。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邹某林,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祁东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xxx。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7]1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钟某、邹某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某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刚及辩护人邱纪洪、卿爱国,被告人钟某,被告人邹某林及辩护人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秦某刚在其租住的增城区新塘镇南碱路夏埔西区九街2号的金源公寓409房内,容留被告人钟某、邹某林、谢某添(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冰毒。后于当日下午1 6时许被当场抓获,在该房间床上金色纸盒内查获毒品一批(经鉴定,白色晶体1包,净重2.5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药丸1瓶,净重0.5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1包,净重0.1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药丸1包,净重0.05克,出某洛因成分;淡黄色粉末1包,净重0.1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分;绿色粉末1包,净重0.3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个棕色手提包内查获毒品一批(经鉴定,白色晶体1包,净重3.8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褐色晶体1包,净重0.73克,2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褐色植物1包,净重2.3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和晶体混合物1瓶,净重0.2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药丸1瓶,净重5.84克,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手机、电子秤、吸毒工具等物品一批。
 
  在被告人钟某黑色外套内缴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48.9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1包,净重0.0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1包,净重0.2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在其居住的增城区xxx查获的“天天果园’’盒子内白色晶体1包,净重6.3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天天果园’’盒子内红色药丸1包,净重0.4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在被告人邹某林身上一个王老吉铁盒内查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40.3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1包,净重1.0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药丸1包,净重0.2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被告人秦某刚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合计10.96克、含有海洛因的毒品0.05克;被告人钟某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共计56.09克;被告人邹某林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共计41.67克。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以证实指控的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钟某、邹某林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被告人秦某刚是累犯、毒品再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处刑罚。
 
  被告人秦某刚、邹某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钟某辩解外套里的毒品是秦某刚交给自己的,但对于具体原因,其在庭审过程中先辩解:一开始毒品放在桌子上,后秦某刚让我帮忙拿一下,到楼下再还给他,我不好意思拒绝;后称该毒品是秦某刚卖给其的。
 
  被告人秦某刚的辩护人提出:1、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钟某外套里的48.92克毒品是秦某刚卖给他的,钟某的供述得不到其他证据的支持,且钟某所称的支付宝转账4000元是毒资,但按市场价,4000元买不到约50克冰毒;2、被告人秦某刚归案后如实供述。
 
  被告人邹某林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邹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秦某刚在其租住的增城区xxx内,容留被告人钟某、邹某林及吸毒人员谢某添(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冰毒。后侦查人员于当日下午16时许到场抓获上述人员,并在现场房间内缴获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共10.96克及海洛因0.05克。
 
  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钟某掉在地上的黑色外套衣领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8.92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0.36克,在被告人钟某位于新塘镇xxx房里查获甲基苯丙胺6.32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0.49克。
 
  经辨认,秦某刚对钟某、邹某林分别作了指认;另对毒品作了确认。
 
  10、被告人钟某的供述:2017年3月20日下午14时许,我打电话问刚仔(秦某刚)到他那里去玩,下午1 5时,我先去秦某刚吃饭的地方找到他,和他一起去到他租的409房,我见到桌面有个吸毒壶,就和秦某刚一起吸毒。过了一会就有两名男子一起来吸毒,到下午16时50分左右,有警察来到把我们带回派出所。后警察在3月3 1日1 8时许到我住处的房间衣柜里搜到一批毒品,这些东西是一个叫沈某坤的人放我那里的。
 
  另钟某先供述不知道涉案的黑色外衣是谁的;后称该外套是秦某刚的,秦某刚在他的挂包里拿毒品放外套里准备走时,刚好接到电话,不久有警察进来把我们抓住;后供认该外衣是自己的,当时在吸毒,秦某刚把这些冰毒拿出来放在房间桌子上,我就把这些毒品藏到我衣服的衣领下,秦某刚也是知道的,他说帮他把这些毒品拿到楼下去。在庭审中,钟某供述这些毒品是秦某刚卖给其的。
 
  经辨认,钟某对秦某刚、邹某林分别作了指认;另对现场、毒品作了确认。
 
  11、被告人邹某林的供述:3月20日4时许,我到xxx房看到秦某刚和“胖子’’(钟某)在吸毒,我就过去一起吸。后来我有事出去一下.“老虎’’打电话来问我在哪,我约他去xxx,后我回到公寓楼下和“老虎”一起上楼,进房几分钟后就有警察冲进来把我们抓获,并在我裤子右边口袋里缴获两包冰毒和l包麻古。我进房间时,看到那件黑色外套挂在钟某坐的椅子上,但是谁的我就不清楚了。
 
  经辨认,邹某林对秦某刚、钟某作了指认;另对现场、毒品作了确认。
 
  关于被告人钟某的辩解,经查,其自侦查阶段至庭审中,对于黑色外套的归属及毒品来源说法不一,且其在庭审过程中质证阶段突然提出该毒品是秦某刚卖给其,但经补充侦查亦仍然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该说法;被告人秦某刚供述该黑色外套是被告人钟某所有,被告人邹某林供述当时黑色外套挂在钟某的座位后,被告人钟某亦对此确认,只是对其中的毒品来源作不同辩解,综合全案证据,可认定被告人钟某持有该黑色外套,亦应对黑色外套中的毒品承担相应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刚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超过1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秦某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秦某刚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钟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6.09克,被告人邹某林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1.67克,其行为均分别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刚、钟某、邹某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刚、钟某、邹某林均自愿承认主要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秦某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午3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邹某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9午9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四、缴获的甲基苯丙胺合计108.72克、海洛因0.05克及电子秤、包装盒、手提包、吸毒工具等物,均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手机等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执行)。
 
  案件点评:
 
  秦某刚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在案件的审理中,同案人钟某当庭指证在房间的黑衣服及衣服中48.92克冰毒是秦某刚的,且是秦某刚卖给他的,有支付宝转账4000元毒资证明,辩护人被钟某当庭指认秦有贩卖毒品没有半点准备,当即想出策略要求法庭延期审理,法庭采纳了律师的意见,随后及时去会见秦某刚,经充分沟通,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提出以下几点意见,1.按市场价钟某所转的4000元买不到50克冰毒,2.在被告人秦某刚否认的情况下,以现有证不足以证明秦某刚有贩卖毒品给钟某,最终,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被告人秦某刚有贩卖毒品给钟某,如果秦某刚贩卖毒品成立,就这一个罪名可能要判到十四年左右,加上数罪并罚和累犯、毒品再犯可能判到十六年,所以该案由律师的介入,最终秦某刚排在第一位的二个罪名、累犯.毒品再犯从重情节只判了二年八个月,而第二被告判了七年。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总部) 

卿爱国主任:139-2233-1600  

网址1:www.qinaiguo.com

网址2:www.zhongzels.com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656号汇金中心1603-1606室(金融城,地铁5号线科韵路站B出口往东150米)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增城分所  

电话: 139-2233-6248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增江大道北18--20号(增城看守所正对面)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白云分所

电话:139-2233-0179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庆槎路后岗北街2号(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广州市第三看守所旁)


分享到:
广州市天河范某涉嫌诈骗25万从轻判决 广州增城区曹某涉嫌运输毒品7公斤一审判7年

广州刑事律师

QQ在线

在线咨询

13922331600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
cache
Processed in 0.010447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