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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韦某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一审从轻处罚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浏览次数:30 时间:2022-07-11 14:24

被告人韦某益,男,1991年6月7日出生,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案情简介:2013年10月6日,被告人韦某益与韦某兰、韦某斌、王某元等人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KTV喝酒唱歌,至次日凌晨1时许结束,众人一起离开,行至KTV门口时,被害人宋某彪酒后搭乘一辆摩托车来到现场,下车后走到韦某礼身边,质问韦某礼等人是不是想要搞事,韦某礼过去向宋某彪解释,韦某斌也上前劝宋某彪离开,过程中宋某彪又与王某元、韦某益发生口角,韦某益随即上前殴打宋某彪,并手持一把弹簧刀捅刺了宋某彪的胸腹部,宋某彪倒地后,韦某益等人即逃离现场。被害人宋某彪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宋某彪符合被锐器作用于胸腹部致双肺破裂、肝破裂导致大出血并双侧血气胸死亡。直至2020年11月24日,韦某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韦某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益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无期徒刑。

辩护人提出:

1、本案部分事实没有查明清楚。(1)同一个证人的陈述前后矛盾,不同证人之间的陈述也是矛盾的,故证人证言真实性存疑;(2)案发现场视频真实存在,但是公诉机关没有出示,对于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2、被告人韦某益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1)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其对本案有引起作用;(2)被告人韦某益案发时饮酒过量,辩识能力、控制能力下降,结合案发当时的情形,期待可能性在下降,责任亦应下降;(3)被告人韦某益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韦某益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以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证实其具有悔罪情节,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5)被告人韦某益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6)被告人韦某益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益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韦某益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酒后滋事引发冲突,在案发起因上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韦某益从轻处罚。

被告人韦某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案件点评:

该案关于被告人韦某益故意伤害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中泽律师与团队成员反复讨论后,一致认为该案的关键是事件的过错责任承担,被害人在酒后滋事才导致冲突,故存在过错;二是被告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三是案发突然,被告人没有预谋;四是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虽公诉机关没有采纳过错责任的观点,但经过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作出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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