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22331600,020-38399608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是: 广州刑事律师 > 案例展示 > 佛山市南海区肖某涉嫌强奸罪不起诉>

佛山市南海区肖某涉嫌强奸罪不起诉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浏览次数:38 时间:2020-11-18 09:22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xxx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不起诉人肖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xxx。因涉嫌强奸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卿爱国、方群升,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14日1时50分,被不起诉人肖某与朋友到广佛智城xxx娱乐中心沐足唱歌喝酒,期间被害人王某梅为肖某进行沐足按摩。王某梅一直陪同肖某饮酒。当天7时许,肖某的朋友走后,肖某趁王某梅喝醉酒睡在房间的按摩椅上,便脱下王某梅的内裤,用双手抓住王某梅双手强行与王某梅发生了性关系。王某梅因喝醉酒无力反抗,就用嘴巴咬伤肖某的脖子。后肖某离开xxx娱乐中心,王某梅报警指控肖某强奸。肖某被xxx娱乐中心员工叫回现场,后被民警抓获。经对王某梅阴道内的提取物进行DNA鉴定,发现有肖某的DNA.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案件点评:

   强奸罪是侵犯性的决定权的犯罪,涉及个人比较隐私的空间,认定标准参差不齐。一旦罪名成立将会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将背负一辈子的罪名,影响工作与生活另一方面既然抓进去了,万一不认罪判的很重也判不了缓刑。 故经办律师卿爱国律师认为把握该案的大方向非常重要,到底从无罪还是有罪辩护,卿律师考虑了很久,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仔细的、反复的看案件材料,并召集刑事团队律师研究讨论,同时与被告人及其家属多次详细沟通后,最终决定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为不足案件疑点重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书法律意见书并多次要求与经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经过经办律师的不懈努力和精益求精的职业追求,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被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出具不起诉决定书被告人关押5个月终于无罪释放了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总部) 

卿爱国主任:139-2233-1600  

网址1:www.qinaiguo.com

网址2:www.zhongzels.com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656号汇金中心1603-1606室(金融城,地铁5号线科韵路站B出口往东150米)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增城分所  

电话: 139-2233-6248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增江大道北18--20号(增城看守所正对面)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白云分所

电话:139-2233-0179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庆槎路后岗北街2号(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广州市第三看守所旁)


 


分享到:
没有了 佛山市顺德区林某年涉嫌诈骗罪不起诉

广州刑事律师

QQ在线

在线咨询

13922331600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
cache
Processed in 0.015493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