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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蔡某山故意伤害案上诉改判十年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浏览次数:45 时间:2020-11-18 09:37

东莞市蔡某山故意伤害案

上诉改判十年

 

  2019年3月18日晚,被告人蔡某山与被害人蔡某立(男,殁年42岁,福建省xx市人)以及蔡某华、蔡某等人相约在东莞市xx镇xx村吃饭、喝酒,饭后的2 0时许,蔡某山邀请包括蔡某立在内的一起吃饭人员去到xx村xx大酒店俱乐部VIP333房唱歌、喝酒,23时许,喝了酒的蔡某立坐在正对屏幕的沙发上,拿起一罐已经打开的百威啤酒扔中背靠屏幕站立的蔡某山的上身,并致蔡某山衣服被溅射的啤酒打湿。蔡某山大声质问蔡某立,两人对骂并欲动手打架,但被在场人员劝开。过了一会,当蔡某山坐在沙发转角侧对蔡某立时,蔡某山认为自己请客唱K却遭到蔡某立泼啤酒侮辱,心中愤怒,遂站起从茶几上拿起烟灰缸自上而下扔中坐在沙发上的蔡某立的头部。两人随即又发生争吵并相互谩骂,蔡某山还欲上前厮打蔡某立,但都被在场老乡劝开。之后,蔡某华、蔡某等老乡见蔡某立虽头部受伤却没有流血,便由蔡某送蔡某立回家。蔡某打车将蔡某立送回位于xx村xx小区的住处时,因蔡某不知道蔡某立住处的具体位置,而蔡某立此时已经呕吐并意识模糊、说不出自己家的位置。蔡某华、蔡某经电话商量后,认为蔡某立只是醉酒、为其在xx大酒店开一间客房休息即可。蔡某又打车将蔡某立送回xx大酒店,至次日零时28分,蔡某华、蔡某搀扶蔡某立并送至xx大酒店客房部31 6房休息。3月19日9时左右,蔡某华到316房探望蔡某立,发现蔡某立已经无呼吸、心跳,即拨打120。120医生到场后确认蔡某立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蔡某立符合头部被质重钝器击打致颅脑损伤死亡。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蔡某山无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刑终xx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山,男,1 9 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为福建省xx市xx村xx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 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某山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清、蔡某旭、蔡某钗、蔡某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10月1 5日作出(2019)粤19刑初x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双方对附带民事判决均未提出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蔡某山不服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蔡某山及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3月18日晚,被告人蔡某山与被害人蔡某立(男,殁年42岁,福建省xx市人)以及蔡某华、蔡某等人相约在东莞市xx镇xx村吃饭、喝酒,饭后的2 0时许,蔡某山邀请包括蔡某立在内的一起吃饭人员去到xx村xx大酒店俱乐部VIP333房唱歌、喝酒,23时许,喝了酒的蔡某立坐在正对屏幕的沙发上,拿起一罐已经打开的百威啤酒扔中背靠屏幕站立的蔡某山的上身,并致蔡某山衣服被溅射的啤酒打湿。蔡某山大声质问蔡某立,两人对骂并欲动手打架,但被在场人员劝开。过了一会,当蔡某山坐在沙发转角侧对蔡某立时,蔡某山认为自己请客唱K却遭到蔡某立泼啤酒侮辱,心中愤怒,遂站起从茶几上拿起烟灰缸自上而下扔中坐在沙发上的蔡某立的头部。两人随即又发生争吵并相互谩骂,蔡某山还欲上前厮打蔡某立,但都被在场老乡劝开。之后,蔡某华、蔡某等老乡见蔡某立虽头部受伤却没有流血,便由蔡某送蔡某立回家。蔡某打车将蔡某立送回位于xx村xx小区的住处时,因蔡某不知道蔡某立住处的具体位置,而蔡某立此时已经呕吐并意识模糊、说不出自己家的位置。蔡某华、蔡某经电话商量后,认为蔡某立只是醉酒、为其在xx大酒店开一间客房休息即可。蔡某又打车将蔡某立送回xx大酒店,至次日零时28分,蔡某华、蔡某搀扶蔡某立并送至xx大酒店客房部316房休息。3月19日9时左右,蔡某华到316房探望蔡某立,发现蔡某立已经无呼吸、心跳,即拨打120。120医生到场后确认蔡某立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蔡某立符合头部被质重钝器击打致颅脑损伤死亡。

  蔡某华知道蔡某立已经死亡后,当场打电话报警。东莞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刑侦中队经侦查发现蔡某山有故意伤害蔡某立(致死)的作案嫌疑,遂多次传唤蔡某山到xx派出所接受调查。3月19日19时许,蔡某山到东莞市公安局凤岗分局刑侦大队接受调查。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全部讯问中,对蔡某立头部致命伤情的形成原因,蔡某山均辩解与自己无关,并否认自己有用过烟灰缸砸蔡某立头部的行为。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蔡某山无视国法,因小事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蔡某山案发后能主动到案,庭审时对自己持烟灰缸扔中被害人蔡某立头部的主要事实也予以供认,并于案发后主动赔偿1 0万元给被害人家属,依法可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蔡某山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蔡某立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清、蔡某旭、蔡某钗、蔡某诚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人蔡某山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清、蔡某旭、蔡某钗、蔡某诚所提的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已予确认为69289.6元;所提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不属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范围,不予支持;所提其他经济损失36600元(被害人蔡某立遗体存放东莞市殡仪馆的费用)因与被告人蔡某山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并不属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范围,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蔡某山已经赔偿人民币1 0万元,而其应承担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额为69289.6元,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清、蔡某旭、蔡某钗、蔡某诚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根据被告人蔡某山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蔡某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清、蔡某旭、蔡某钗、蔡某诚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蔡某山上诉提出:一审法院认定被害人不存在过错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其行为虽与被害人蔡某立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还有他人的错误判断,从而延误了送院抢救的时机;其家属已代蔡某山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 0万元,一审法院未综合本案的起因、犯罪手段以及犯罪情节等进行量刑,以致量刑过重。

  其一审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属于激情犯罪,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蔡某山自动投案,当庭认罪悔罪应属坦白;蔡某山的行为虽与被害人蔡某立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还有他人的误判,从而延误了送院抢救的时机,属于多因一果;二审期间,蔡某山家属已代为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充分谅解;请求二审对蔡某山从轻处罚并予以改判。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8日晚,上诉人蔡某山与老乡蔡某立(被害人,殁年42岁)等人一起就餐后,蔡某山邀请蔡某立等人到东莞市xx镇xx村xx大酒店俱乐部VIP333房唱歌、喝酒。23时许,饮酒后的蔡某立拿起一罐已经打开的啤酒扔向背站着的蔡某山的上身,并致蔡某山衣服被溅湿。两人于是发生争执,但被在场老乡劝开。尔后,蔡某山从茶几上拿起一个烟灰缸扔向坐在沙发上的蔡某立,砸中了蔡某立的头部。两人随即又发生争执,但又被在场老乡劝开。之后,老乡们见蔡某立头部受伤但没有流血,便送蔡某立回家。途中,蔡某立呕吐且意识模糊,说不出自己家的位置。老乡们误认为蔡某立只是醉酒,便返回为其在xx大酒店开了316房休息。次日9时许,老乡们到316房探望蔡某立,发现蔡某立已经无呼吸、心跳,即拨打120,医生到场后确认蔡某立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蔡某立符合头部被质重钝器击打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本案现场位于东莞市xx镇xx村xx大酒店俱乐部VIP333房及客房部316房,VIP333为变动现场(已被清理),侦查人员在该房内提取六个圆形玻璃材质的烟灰缸(编号为1、2、3、4、5、6),

  其中1号烟灰缸的边沿发现一处缺失痕迹,利用脱落细胞粘取器提取(未发现)。客房316房为变动现场(医务人员进入抢救),侦查人与蔡某立发生过冲突。但一审庭审时承认拿了一个烟灰缸朝蔡某立扔过去,砸到蔡某立头上。其供述:2019年3月18日17时许,蔡某华约我出去吃饭喝酒。之后我和蔡某华、蔡某立一起去xx酒店KTV333房唱歌喝酒。我当时站在房间电视机前面,蔡某立坐在KTV房间的沙发上,蔡某立站起来拿了一个啤酒瓶砸我,刚好砸到我的胸部,我就发火了。就冲过去蔡某立那里,蔡某立也站起来冲过来,想打架的样子,但就被在场的朋友分开了。 指认现场笔录:蔡某山指认其与蔡某立发生冲突的本市xx镇xx大酒店KTV333房。

  对于上诉人蔡某山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1.被害人蔡某立向蔡某山扔啤酒罐并将蔡某山的衣服弄湿,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但该行为从手段上来看,并非激烈,从结果上来看,也未对蔡某山的身体造成实质伤害,故不能认定蔡某立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2.鉴于被害人蔡某立与蔡某山案发前是同乡及朋友关系,本案是双方饮酒后发生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蔡某山自动投案,当庭认罪悔罪;上诉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中有介入因素;二审期间,蔡某山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可对蔡某山进一步从轻处罚,量刑上予以适当调整。综上,蔡某山及其辩护人所提可对蔡某山从轻处罚,并予改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所提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蔡某山酒后因被害人向其扔啤酒罐将其衣服溅湿,而将烟灰缸扔向被害人,砸中被害人头部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害人蔡某立与蔡某山案发前是同乡及朋友关系,本案是双方饮酒后发生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蔡某山自动投案,当庭认罪悔罪;上诉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中有介入因素;蔡某山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因出现新的可对蔡某山从轻处罚的情节,量刑上予以适当调整。蔡某山及其辩护人所提可对蔡某山从轻处罚,并予改判的意见成立;所提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的意见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粤xx刑初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蔡某山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粤xx刑初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蔡某山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蔡某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是定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在一审时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经上诉辩护,二审法院大幅度的改判,判处被告人十年有期徒刑,降到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最低刑期,可以说上诉减刑10年以上。可以看出高级法院的司法理念和审判水平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和辩护水平

  对比一、二审判决可以发现,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关键的辩护意见,如;1.一审认定被告人直接故意伤害的犯意明显,危害较大,二审改变了一审认定,认为该案是饮酒后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2.一审认定被告人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为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中有介入因素。3.二审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4,认定上诉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中有介入因素。

  通过该案可以看出有效的辩护应首先对案件有整体的把控,然后找出案件中部分的突破点,由点及面、从小到 大,打破原有判决思路,进而争取较好的二审辩护效果,该案由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卿爱国与团队成员袁林林,方群升律师共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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