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5万元赔偿款“提存”到律所:当赔偿遇上拒绝,律师如何用诚意换取保候审和缓刑?
来源: 浏览次数:9 时间:2026-06-09

5万元赔偿款“提存”律所:当赔偿遇上拒绝,律师如何用诚意换取保候审和缓刑?

——潘某某故意伤害案成功辩护纪实

l 导语:

因门口垃圾堆放、鞋柜摆放等琐事,门对门的两家邻居积怨已久。一次开门时的碰撞,让矛盾彻底爆发。被告人潘某一拳将邻居鼻骨打成粉碎性骨折,当天被行政拘留。

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后被刑事拘留,被告人面临“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更棘手的是,被害人拒绝接受赔偿、拒绝出具谅解书——这是争取取保候审和缓刑的最大障碍。

卿爱国律师团队指派广东中泽(南沙)律师事务所申璐哲律师办理,接受委托后在这场“拉锯战”中,用一次次沟通、一次次陪访、一个个务实建议,将一场本可能“两败俱伤”的邻里冲突,拉回到了理性解决的轨道上。一次关键的“提存”操作,成了本案的转折点。

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l 案情回顾:一拳之失

被告人潘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是门对门的邻居。多年来,双方因门口垃圾堆放、鞋柜摆放、开门时门与门碰撞等琐事积怨已久。

2025年4月4日17时许,双方再次因开门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在门口走廊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潘某某用拳头击打罗某某的鼻子,致其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事发后,罗某某报警。潘某某得知对方报警后,主动返回家中等候民警到场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发经过。

当天,潘某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一周后(4月11日),公安机关对本案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l 辩护策略:从“赔偿谈不拢”到“诚意被看见”

申璐哲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面对“轻伤二级”这一硬伤,辩护人没有在事实上纠缠,而是将重心放在了“如何让法院看到被告人的真诚悔罪态度”上。

u 策略一:陪同登门道歉,即便一次次被拒

2025年6月4日,辩护人陪同潘某某,携带水果篮,在小区物管人员的陪同下,登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全程录音录像。虽然被害人仍未接纳,但这一“主动低头”的姿态,在检察官和法官眼中分量极重。

u 策略二:第一时间促成赔偿,即使对方不接受

2025年4月16日,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被告人妻子与被害人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被告人愿意赔偿5万元,但被害人不接受。

u 策略三:将赔偿款“提存”至律所(本案最核心的辩护亮点)

面对僵局,辩护人没有放弃,而是做出了一个关键性的建议:将5万元赔偿款提存至广东中泽(南沙)律师事务所,由律所代管,确保被害人能随时、无条件获得足额赔偿。这一操作,既化解了“对方不收款”的程序障碍,又向检察院和法庭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被告人是真心想赔,不是嘴上说说。最终,在7天内将嫌疑人取保候审。

u 策略四:建议搬家,切断矛盾源头

为了彻底化解邻里纠纷、避免后续冲突,辩护人建议潘某某及其家人搬离案涉住所。2026年3月,潘某某一家正式搬离。这一举动,不仅向法庭证明了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会使矛盾扩大和省级,也体现了辩护人对矛盾根源的深刻洞察。


l 法院裁判:采纳辩护意见,宣告缓刑

广州市基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一人轻伤二级),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寻求调解、主动搬离案发居住地、将合理的赔偿款交至律师事务所代管,虽然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但其悔罪态度明显,可酌情从宽处罚;本案系因长期的邻里纠纷引起,被害人对于案件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案发的起因及上述量刑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能彰显我国的刑事政策,决定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和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条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年。


l 案件意义:律师的作用,不止于“打官司”

第一,“提存赔偿款”是本案的点睛之笔。在很多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拒绝接受赔偿、拒绝出具谅解书,是被告人争取缓刑的最大障碍。申璐哲律师与卿爱国主任商量后,建议家属通过将赔偿款提存至律所,巧妙地绕过了“对方不收款”的死结,同时向法庭证明了“被告人愿意赔、有能力赔、随时可以赔”。这一做法,值得同类案件借鉴。

第二,律师的“陪伴”,是当事人的心理支柱。从陪同道歉到搬家建议,辩护律师在案件之外做了大量“非法律事务”。这些工作看似与法条无关,却在法官的“内心确信”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法官看到的,不是一个“打完架就想花钱了事”的被告人,而是一个“真心悔过、愿意为错误买单”的人。

第三,邻里纠纷,化解矛盾比打赢官司更重要。本案的圆满结局,不是“谁赢了”,而是“双方都减少了损失”。被害人虽然没有接受赔偿,但随时可以拿到5万元;被告人虽被判刑,但不用坐牢,也搬离了那个充满冲突的环境。律师在这中间,扮演的不仅是“辩护人”,更是“调解人”。


l 结语:

潘某某案,是一起典型的“轻伤害邻里纠纷”案件。它的成功辩护,靠的不是复杂的法律技巧,而是辩护律师对“人”的理解——理解被告人的恐惧、理解被害人的愤怒、理解法官对“真诚悔罪”的重视。虽然卿爱国主任没有参与办理案件,但每一个重要环节都参与指导,把好每一个案件的关,申璐哲律师的每一个动作:劝赔、提存、陪同道歉、建议搬家……都在向法庭传递同一个信息:“他不是蓄谋已久,他只是犯了一个错,而且他愿意为这个错买单。”最终,法院给了被告人一个“买单”的机会。


l 附:相关法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Ø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Ø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禁止令与附加刑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 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 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 有悔罪表现 

(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人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总部

139-2233-1600  

1www.qingaiguo.com

2www.zhongzels.com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656号汇金中心1605室(金融城,地铁5号线科韵路站F出口30米)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增城分所

139-2233-1600 

广18--20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白云分所

139-2233-0179

广2广广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南沙分所

电话:139-2233-1600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奥园海景城中环广场B座12楼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黄埔分所

电话:131-2937-6786、180-2345-7316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金坑水库旁(黄埔区看守所新地址旁)




END



扫码关注我们

查看更多精彩内容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
律师介绍
成功案例
电话咨询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