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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陈某涉枪支弹药一审判缓刑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浏览次数:1 时间:2023-12-17 15:44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0183刑初XXXX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志X,男,19XX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址XXX。因本案于XXX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X日被逮捕,XXX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21]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黄XX、叶X、邹XX、陈军X、陆XX、叶XX、莫XX、陈志X犯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被告人符XX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X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符XX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其撤回对被告人符XX的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黄XX、叶X、邹XX、陈军X、陆XX、叶XX、莫XX、陈志X,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办理延期审理手续,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年初,被告人赵XX通过网络贩卖制造铅弹模具。同年 4 月,被告人黄XX发现买卖铅弹模具有利可图,便与被告人赵XX联系,做买卖铅弹模具的代理,赚取差价。由被告人黄XX寻找买家,被告人赵XX直接将铅弹模具通过快递邮寄给买家。被告人黄XX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XX”(淘宝账号“XXX”),在网络上贩卖铅弹模具。被告人陈军X、邹XX、陆XX通过被告人黄XX的淘宝店铺购买铅弹模具,并制造铅弹。被告人叶X、叶XX、XX、陈志X通过网络向被告人赵XX购买铅弹模具,并制造铅弹。2020XX日至XX日,上述被告人被陆续抓获,缴获大量制造铅弹模具、铅弹及枪支等物。

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枪支弹药鉴定书、笔迹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XX、黄XX、叶X、邹XX、陈军X、陆XX、叶XX、莫XX、陈志X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被告人陆XX、叶XX、莫XX、陈志X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XX、黄XX、叶X、邹XX、陈军X、陆XX、叶XX、莫XX、陈志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刑罚。

被告人陈志X承认购买模具制造铅弹,但辩解没有贩卖铅弹。

其辩护人卿爱国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陈志X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被告人陈志X主观上仅是出于好奇才购买模具制造铅弹,并无买卖铅弹的故意,客观上仅是制造铅弹并未向任何人销售;2、被告人陈志X存在制造铅弹的行为,但未达到犯罪标准。3、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志X处查获的铅弹数量为291发,且陈志X主动放弃制造铅弹。据此请求判决被告人陈志X无罪。

……

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1)被告人叶X、邹XX、陈军X、陆XX、叶XX、莫XX、陈志X在主观上明知是铅弹而非法制造,客观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购买模具制造出铅弹,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其中被告人陆XX、叶XX、莫XX、陈志X虽在案发时制造铅弹的数量未达追诉标准,但仍控制着铅弹模具、制作工具等物,随时可继续实施制造铅弹的行为,根据侦查实验笔录在被告人陆XX、叶XX、莫XX、陈志X处查获的制造铅弹工具、材料,分别可制造出来的铅弹均超过法律规定的立案准标,四被告人是因意志以外而未能继续制造铅弹,属于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赵XX、黄XX明知其销售的模具是用于制造气枪铅弹,还故意通过网络向他人进行销售。被告人赵XX、黄XX明知其他被告人制造气枪铅弹而向他们提供制造气枪铅弹的模具,后其他被告人用其提供的模具制造铅弹,被告人赵XX、黄XX事先具有由他们提供模具给同案人制造气枪铅弹的犯罪沟通,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被告人赵XX、黄XX与其他被告人应构成共同犯罪。其中叶X、叶XX、陈志X通过网络向被告人赵XX购买模具并用其提供的模具制造铅弹,故被告人赵XX应对叶X、叶XX、陈志X非法制造弹药罪的犯罪行为承担共同责任;其中陈军X、邹XX、陆XX通过被告人黄XX的淘宝店向其购买模具并用其提供的模具制造铅弹,故被告人黄XX应对陈军X、邹XX、陆XX非法制造弹药罪的犯罪行为承担共同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被告人莫XX制造气枪铅弹的模具是向被告人赵XX购买,因此他们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

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黄XX、叶X、邹XX、陈军X、陆XX、叶XX、莫XX、陈XX无视国家法律,通过模具非法制造弹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九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陆XX、叶XX、莫XX、陈志X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赵XX、黄XX、叶X、邹XX、陈军X、陆XX、叶XX、莫XX、陈志X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叶X、邹XX、陈军X、陆XX、叶XX、莫XX、陈志X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判决如下:

一、……

二、……

……

九、被告人陈志X犯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案件点评:虽然该案一审没有争取到无罪,但该案一审判缓刑,判决当天陈某就获得自由,也是非常好的结果。(作者: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卿爱国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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