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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案例|南海区邓某袭警罪获缓刑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浏览次数:1 时间:2024-01-03 17:2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粤0605刑初XXXX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XX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因本案于2023年9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晓、卿爱国,均系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23]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X犯袭警罪,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邓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9月23日晚上,被告人邓X在佛山市顺德区KTV醉酒闹事,KTV工作人员顾某于次日报案,民警刘某带领辅警梁、欧、龙到场处警。邓X拒不配合并辱骂警辅人员,警辅人员遂将其带至警务室进行处置。邓X继续抗拒警辅人员的调解,警辅人员遂对将其带至医院进行醒酒。在警车上,邓X因不满被约束在警车内辱骂、踹踢辅警导致梁某受伤(未达轻微伤)。案发后,邓X家属支付赔偿款 2万元给梁并取得谅解。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邓X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邓X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邓X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邓X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其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表示没有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邓X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X袭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X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邓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X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案件点评:

该案被告人邓某系一工程部经理,因工作关系晚上陪客人吃饭喝酒后,又陪客户到KTV唱歌喝酒,饮酒过量后因言语与服务员发生冲突后在KTV闹事,工作人员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处理,邓某拒不配合并辱骂警务人员,警辅人员遂将其带至警务室进行处置,但其继续抗拒;本来警辅人员过来处理时,邓某积极配合,通过调解赔偿或者赔礼道歉也没有什么事了,可邓某借着酒性拒不配合警辅人员的处置,做出过激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77条之规定,最后被刑事拘留。由于该案涉及到警辅人员,案件较为敏感,故不宜由案发地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分局管辖,后案件由市局指定送南海区公安分局管辖。

邓某被抓后其家属通过湖南商会及广东省湖南邵阳商会一个副会长介绍找到卿律师。前面申请取保两次,分局不同意,后来经沟通,要求侦查机关尽快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在检察院多次沟通取保候审的事,检察院还是不同意取保,但最终检察院同意尽快送法院。

我们律师压力也非常大,家属都希望邓某尽快出来,我们认为只有尽力争取缓刑才可以尽快出来,按正常一个人被抓到判刑时走程序的时间是6-8个月,如果到那时才判,哪怕争取到缓刑也被羁押了6-8个月了,所以,在公、检、法,律师都在尽力沟通取保候审,实在取保不了,我们也在争取案件程序走快点,早开庭,早判决,争取到缓刑就立即出来,功夫不负有心人,案件虽小,但对家属和被告人来说事关重大,最后开完庭5天后法院下判决,争取到缓刑,这个案件能够在三个多月出看守所已经是很好的结果了。

(点评作者: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卿爱国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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